作者 瀏覽54230次 更新時間2017-09-13 10:11:13
判決指出,楊姓男子去年1月間透過愛情公寓交友網站結識已婚的吳女(所涉通姦罪嫌,業經撤回告訴),楊男明知吳女為有配偶之人,竟仍基於相姦之犯意,分別於2016年6月中旬,在吳女位於高雄市三民區住處房間內,與吳女發生性關係。
兩人到高雄市「大帑殿KTV」唱歌時,在包廂洗手間內性愛,事後因吳女骨盆腔發炎,吳女老公察覺有異,從吳女的愛情公寓私訊查知吳女與楊男有曖昧對話,並發現吳女僅穿內褲與楊男在其住處臥室的照片,以LINE通訊軟體質問楊男,楊男坦承與吳女有姦情,吳女老公怒告楊男妨害家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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